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海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现住本村。
委托代理人:李光(原告李海龙之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现住本村。
被告:刘金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现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代理人:刘站红,衡水市桃城区公正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李海龙与被告刘金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李海龙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海龙撤诉。
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45元,由原告李海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