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侯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霞,四川结贤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侯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侯某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