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楚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住耒阳市。
被告:郑德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住耒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董楚斌与被告郑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董楚斌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楚斌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楚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原告董楚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