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监督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修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支公司,住天津市武清区泉发路6号,负责人:王颖,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修征与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作出的(2018)津0114民初120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3月18日以津武检民监【2021】12011400003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孙盛国 审 判 员 李月颖 人民陪审员 熊 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