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廖旦生,男,住湖南省。

申请执行人:凯里市盛世永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城南客运站南侧温州大道6号凯里国际商贸城22栋1层9109号,组织机构代码:91522601MA6DN150X5。

法定代表人:田茂华,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廖庆平,男,住湖南省。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原告凯里市盛世永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永发公司”)诉被告廖旦生、廖庆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廖旦生对本院执行登记在其名下位于江西省九江市***(不动产权证书号:浔******,面积115.89平方米)房屋有异议,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请求:1、请求中止对贵州省黔东南州中院(2019)黔26民终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2、请求中止(2020)黔2627执1028号案件的执行。3、请求中止对登记在廖旦生名下位于江西省九江市***(不动产权证书号:浔******,面积115.89平方米)房屋的拍卖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异议人廖旦生诉称,一、贵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拍卖程序违法,应当中止拍卖涉案房屋。1、涉案房屋市场价值约200多万元,贵院未经合法的房屋价值评估程序,在2020年10月23日16时40分左右已经三方(天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盛世永发公司、廖旦生)议价,同意按160万元人民币不下浮作为第一次网上拍卖(廖旦生有签署的议价协议书在天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现未征得廖旦生本人书面同意,贵院执行局直接依职权单方以112万元的价格作为第一次拍卖的价格,将房屋拍卖价格金额降幅44%,贵院这种擅自大幅度降低价格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廖旦生合法权益。2、159号判决书所确定廖旦生对盛世永发公司的赔偿金额为903327元,但贵院直接对廖旦生约200多万元的房屋直接进行拍卖远超案件判决廖旦生需履行支付义务的金额,不能直接对涉案房屋进行拍卖,或超低价拍卖。3、被执行的房屋为廖旦生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但法院在执行时未征得其妻子的意见,侵害了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该执行拍卖行为违法。4、法院以(2020)黔2627执10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经冻结了廖旦生账户内存款914760元人民币的情况下,又对廖旦生房屋进行拍卖,且不按双方议价拍卖,却依职权单方降幅44%进行拍卖,其拍卖行为不合法合理。二、159号判决书系虚假诉讼,并非合法的执行依据,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159号判决,廖旦生本人正向黔东南州检察院申请抗诉,现中止执行能避免无法执行回转。1、盛世永发公司属于伪造案件主要证据,并涉嫌虚假诉讼。盛世永发公司有A、B两个仓库,着火的是A仓库,但盛世永发公司隐瞒事实,单方面将A、B两个仓库的未售数量一并交由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做损失鉴定,导致凯里市价格认定中心将AB两个仓库的未售数量价格错误认定为着火的A仓库货物的损失金额,盛世永发公司却利用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损失鉴定的2377176元作为诉讼金额,在159号判决中要求廖旦生承担赔偿的损失的诉讼请求金额。盛世永发公司属于虚假诉讼。2、2020年7月3日上午9点,黔东南中院再审庭审时,合议庭已将凯里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不能作为本案的认定依据。综上所述,廖旦生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支持本人的全部请求。

答辩情况

申请执行人盛世永发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被执行人廖庆平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凯盛世永发公司诉被执行人廖旦生、廖庆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2018)黔2601民初2548号民事判决书,廖旦生、廖庆平不服该判决,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9年4月2日该法院作出(2019)黔26民终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18)黔2601民初2548号民事判决;二、由上诉人廖旦生、廖庆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连带赔偿被上诉人盛世永发公司火灾损失903327元;三、驳回被上诉人盛世永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廖旦生、廖庆平仍不服(2019)黔26民终159号民事判决书,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19)黔民申26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20年8月24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民再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本院(2019)黔26民终15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廖庆平、廖旦生再审请求。2020年9月8日,盛世永发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一、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履行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26民终1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申请人连带赔偿给申请人903327元”;二、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双倍支付本案未付款项延迟履行金。2020年10月14日本院依法作出执行通知书。于2020年12月8日依法作出(2020)黔2627执108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廖旦生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00715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1476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同日,本院便冻结了该账户,账户余额显示9798.12元。因廖旦生未完全履行赔偿义务,根据2020年10月23日的执行笔录,通过双方议价,廖旦生与盛世永发公司达成按照160万元的市场价格挂网拍卖其位于江西省九江市****(不动产权证书号:浔******,面积约115.89平方米)。2020年12月21日,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拍卖该房屋。本次拍卖为第一次拍卖,起拍价为:112元,保证金11万元,增价幅度:2000元。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加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2020年12月21日,因廖旦生认为本院拍卖其上述房屋的行为违法,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2020)黔2627执108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公告、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再审笔录,本院依法调取的(2018)黔2601民初2548号民事判决书、(2019)黔26民终159号民事判决书、(2019)黔民申2627号民事裁定书、(2020)黔26民再42号民事判决书、冻结存款回执单、执行笔录、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受法律的保护。盛世永发公司根据(2020)黔26民再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本院冻结廖旦生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00715000***********账户内存款,其余额显示仅有9798.12元,其冻结的资金数额远未达到执行标的数额。根据廖旦生财产申报表,本院依法拍卖其位于江西省九江市****,本院执行法官告知廖旦生可以对其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其表示放弃价格评估,选择双方议价方式,经过双方议价,确定拍卖房屋以160万元的市场价格进行拍卖。对于廖旦生提出拍卖房屋存在程序违法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原告主动放弃该房屋价格评估,本院以112万元作为第一次起拍价未违反法律法规定。廖旦生陈述本院单方降低其房屋拍卖价格和超标的查封其财产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廖旦生提出(2019)黔26民终159号民事判决书系虚假诉讼、案件证据属于伪造、有新证据等方面问题,本院认为,(2020)黔26民再42号民事判决书已对上述问题进行了释法说理,廖旦生仅仅以再审笔录这一证据,在执行异议阶段重复提出,并不影响生效判决的执行,且其理由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中止执行的规定,廖旦生申请中止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廖旦生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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