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帆,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沈鸿勇,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鸿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11民初27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沈鸿勇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50190.32元、保费3966.03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沈鸿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沈鸿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沈鸿勇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沈鸿勇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公积金及住所地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沈鸿勇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股权和保险等财产;被执行人沈鸿勇名下银行账户部分有少量余额,本院已依法扣划了2808.35元并予以冻结。执行到位的金额扣除执行费712元、案件受理费1154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受偿942.35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沈鸿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沈鸿勇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沈鸿勇作出了司法拘留15天及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沈鸿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0211执10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磊
审判员张发生
审判员陈增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陈可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