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天诺电磁屏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朱焰焰,董事长。
被告:苏州飞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东渚镇协新路2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吕聪,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天诺电磁屏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飞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张红军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天诺电磁屏蔽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35元,财产保全费2443元,均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