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吉春,吉林天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安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故对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田迎春 审判员 王玉敏 审判员 毕 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帅 书记员 张菀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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