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晓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青山试验机场退休职工,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怀伟(韩晓元之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高教园管委会职员,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广东德法理(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杜春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斋堂镇政府职员,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殿臣,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原告韩晓元与被告杜春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判人员审 判 员 马钢锤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任昱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