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玉梅,女性,1968年09月15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正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胜区宝日陶亥东街21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荣。
被执行人:屠某,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乔琳君,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关于周玉梅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正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内0602民初字第2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执行500000元及受理费915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7542元未缴纳。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于2021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2、2021年1月6日发出限高令;3、2021年1月14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信息等进行查询,均未查到所有权登记信息及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内0602民初字第2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