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夏春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芜湖莱坤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芜湖市。
被执行人:芜湖莱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复南都荟一分区1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962063037。
法定代表人:夏春莲。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晶与被执行人夏春莲、芜湖莱坤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一案,经依法审理,本院作出的(2020)皖0203民初1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3029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4444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6月15日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本院其他案件正在处理被执行人财产,待被执行人财产处理完毕后,予以统一分配。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通过电话形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523102.73元,执行费763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