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志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阳高县龙泉镇。身份证号码:14022119840428****。 被执行人:薛国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平城区。身份证号码:14020219810927****。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志杰申请薛国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晋0221执192号之一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薛国栋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所有的保险款293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薛国栋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保险合同号为:2018140200SG901799****、2018140200SG801797****、201814020729100001****、201814020729300001****上的保险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赵存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继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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