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裴军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申请人:杨新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汝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裴军占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新朝在银行的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110000元)。申请人裴军占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裴军占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杨新朝在银行的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110000元)。申请人裴军占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裴军占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