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蒲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新喜,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席晓宾,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蒲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席晓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20)豫0822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蒲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工人工资款118597元。因被执行人席晓宾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蒲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民政、住房公积金、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信息。
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14765元、财付通余额合计1460.57元,共计16225.57元,本院已扣划16225.57元,扣缴本案执行费1679元、诉讼费2667元,余款11879.57元已退于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席晓宾名下有大众牌汽车一辆,本院已委托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执行和律师调查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席晓宾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蒲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