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虎,男,1989年2月14出生于湖南省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南县。
审理经过
由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的刘虎犯盗窃罪追缴罚金、责令退赔一案,被执行人刘虎未依法缴纳罚金、退赔。经审查,立案执行时被执行人刘虎应履行的义务为缴纳罚金2000元、向被害人杨洋退赔经济损失2154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刘虎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刘虎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股权、不动产、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后本院通过保险公司、公积金、不动产等部门的调查,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在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社区进行了调查,确认被执行人刘虎已于2020年7月22日溺水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且无义务承担人。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921执42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