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北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鹧鸪江路11号思源小区29栋1-1室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5768458908。

法定代表人:兰建辉。

被执行人:梁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广西永冠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鹧鸪江思源小区29-1、2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579404126X。

法定代表人:凤海师。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北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娜、广西永冠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205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梁娜、广西永冠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北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梁娜、广西永冠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下财产情况登记为:

房产登记情况为:无。

车辆登记情况为:被执行人梁娜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桂B×××××的车辆,本案已依法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

股权登记情况为:无。

银行存款查询情况为:被执行人梁娜名下有银行存款6006.89元,已依法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理财产品登记情况为:无。

收益类保险登记情况为:无。

公积金登记情况为:无。

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27348.5元,未执行金额为21341.61元。

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以上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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