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7177003680XU。
法定代表人唐涛,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胡继明,男,1975年12月生,汉族,住淮滨县。
审理经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支行申请胡继明合同纠纷一案,淮滨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20)豫1527民初21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胡继明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履行还款义务。因胡继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2021年1月19日、2021年4月22日两次查询被执行人账户,其名下有存款和网络资金已冻结、扣划,其他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扣划。
2、2021年3月18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6月29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住房公积金信。
三、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人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胡继明负有继续偿还欠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财产调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