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吴丹、刘志兵等诈骗凌小云、凌小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丹,男,****年**月**日出生江西省贵溪市,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2008年10月4日因故意杀人罪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6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第二师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郁新林、汪祖喜,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刘志兵,男,****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吉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07年4月5日因犯绑架罪被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5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第二师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凯,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刘立,男,****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吉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第二师看守所。
辩护人:毕光伟、殷格良,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凌小云,男,****年**月**日出生江西省新余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第二师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游文国,新疆释忧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凌小飞,男,****年**月**日出生江西省新余市,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第二师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审理经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为焉耆垦区人民检察院)以兵焉耆垦检刑检刑诉﹝20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丹、刘志兵、刘立犯诈骗罪,被告人凌小云、凌小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因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书面裁定中止对本案的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焉耆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曹劲松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指定)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焉耆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9年8月,被告人吴丹、刘立、刘志兵三人商量做虚假期货平台进行诈骗,吴丹通过网络联系到做平台搭建的卖家,后刘立驾车与吴丹来到杭州市萧山区××大厦内找到做虚假期货平台搭建的卖家,吴丹和刘立向卖家了解虚假期货平台价格和使用方法。吴丹、刘立回去后和刘志兵商量,约定每人出两万元作为实施诈骗的投入。之后,吴丹和刘立来到江西省弋阳县,向弋阳县居民苏某以每月1000元的价格租住弋阳县九皇门业二楼,吴丹和刘立购买了用于实施诈骗的电脑、手机、微信号、话术、河南翟佐商贸有限公司对公账户结算卡和支付宝账号、虚假“恒德国际”App软件和下载二维码。2019年8月下旬,刘志兵从浙江省嘉兴市来到江西省弋阳县找到吴丹和刘志兵,和二人共同居住在弋阳县九皇门业二楼,向二人学习利用“恒德国际”期货平台实施诈骗的流程,并与二人共同实施诈骗。吴丹、刘志兵、刘立在诈骗过程中商量:吴丹用微信添加新疆巴州地区手机号段的女性客户,刘志兵用微信添加新疆伊犁地区手机号段的女性客户,刘立用微信添加新疆阿克苏地区手机号段的女性客户。吴丹、刘志兵、刘立三人添加客户后按照话术同女性客户聊天初步建立感情、信任,聊天过程中向客户推荐虚假的期货平台“恒德国际”App,并向客户发送“恒德国际”App盈利的图片,诱惑被害人下载注册“恒德国际”App,被害人在“恒德国际”App上通过银行转账至河南翟佐商贸有限公司的农业银行对公账号:1628××××6149或者通过支付宝转账至河南翟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宝账号:×××@qq.com进行充值。被害人初期投钱后,吴丹、刘志兵、刘立通过控制“恒德国际”后台让被害人购买的期货涨价,使被害人获得收益,被害人如某,吴丹、刘志兵、刘立会将客户提现的金额通过网上银行转账至被害人账号,之后继续诱惑被害人加大投资数额,被害人加大投资数额后,吴丹、刘志兵、刘立通过控制“恒德国际”后台让被害人购买的期货跌价至完全亏损或者大部分亏损,达到诈骗的目的。现查明吴丹、刘立、刘志兵三人于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28日期间,通过上述手段共诈骗25名受害人,共计诈骗1169173.08元。诈骗后存放在河南翟佐商贸有限公司的农业银行对公账户,剩余款项85645.2元被依法扣押。刘立将诈骗的50000元通过银行汇给其母亲被追回,其余诈骗款项被吴丹、刘志兵、刘立用于购买车辆、还银行贷款、个人消费等方式挥霍。2.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吴丹、刘立到浙江义乌市联系取钱手被告人凌小云、凌小飞,吴丹、刘立在电话中与凌小云约定好取款好处费,凌小云、凌小飞向吴丹、刘立提供取钱的银行账号,刘志兵通过网上银行将用河南翟佐商贸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内的诈骗款转至提供的银行账号,凌小云、凌小飞将吴丹、刘志兵、刘立的诈骗款120000元从银行取出现金交给吴丹、刘立,凌小云得到取钱好处费700元,凌小飞得到取钱好处费300元。2019年11月1日,吴丹、刘立到浙江义乌市再次联系取钱手凌小云,凌小云从凌志强、凌小飞借银行卡后,将银行卡号提供给吴丹、刘立,刘志兵通过网上银行将河南翟佐商贸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内的诈骗款转至提供的银行账号,凌小云将吴丹、刘志兵、刘立的诈骗款189000元从银行取出现金交给吴丹、刘立,凌小云得到取钱好处费1200元。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台式电脑、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电子支付密码器、POS机、金手镯、别克车、本田雅阁车等物证,报案单、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江西省洪城监狱提供证明及刑事判决书、河南翟佐商贸公司对公账号1628××××6149及支付宝账号×××@qq.com交易明细、被害人提供的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聊天截图、银行、支付宝交易截图、租房协议等书证,证人苏某、李某、凌某1、凌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吴某1、钟某、赵某、阿某、喻某、樊某、周某1、张某1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吴丹、刘志兵、刘立、凌小云、凌小飞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丹、刘志兵、刘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微信添加好友,利用话术、虚假期货盈利截图,诱使被害人下载注册“恒德国际”App,向河南翟佐商贸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支付宝账户充值,后台控制期货涨跌,致使被害人亏损成为被告人诈骗得利,实际骗得金额922097.1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小云、凌小飞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309000元存于多个银行账户并提现,获取好处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立、凌小云、凌小飞认罪认罚;吴丹、刘志兵、刘立共同实施诈骗犯罪,系简单的共同犯罪,不分主从;凌小云、凌小飞共同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凌小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凌小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刘志兵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吴丹、刘志兵、刘立、凌小云、凌小飞归案后坦白交代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吴丹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不持异议,只应承担其本人实际诈骗部分的刑事责任,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与刘志兵、刘立三人共同实施诈骗的事实不予认可,此前在侦查机关所作的供述非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指定辩护人郁新林提出的辩护意见: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丹犯诈骗罪的罪名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认定均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吴丹具有诸多依法、酌情从宽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吴丹自始至终具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到案后主动坦白涉案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酌情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志兵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不持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与被告人吴丹、刘立事先同谋构成共同犯罪不予认可,其没有与其他二人商量过出资、分配比例等,其未参与涉案平台的搭建,系事后加入的,其只愿对本人实际骗得的部分承担罪责;赵某和孙某1是别人给的二维码,该二人的亏损都是其本人操作的,不应认定为刘志兵的诈骗罪行;涉案的2万元不是刘志兵对虚假平台的投资而是平台的使用费。指定辩护人张凯提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志兵犯诈骗罪不持异议,但认为其具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具体包括被告人刘志兵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系坦白;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能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动机简单;到案后能够积极检举他人犯罪争取立功。
被告人刘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即便构成共同犯罪,也应区分主从犯,刘立应属从犯;诈骗过程中是没有商量的,都是各骗个的;诈骗所得钱款没有进行分配,个人骗得钱款归个人所有。辩护人毕光伟、殷格良提出的辩护意见: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鉴于被告人刘立具有诸多坦白、认罪悔罪、初犯、从犯、积极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请求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裁量被告人刘立的刑罚并可适用缓刑。同时,辩护人为支持上述辩护意见依法提交了新干县三湖镇山里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书证。
被告人凌小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指定辩护人游文国提出的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小云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无异议,但认为凌小云具有立功、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观上没有明确的犯罪故意、初犯偶犯等量刑情节,请求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裁量其刑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凌小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缴所有赃款、预缴罚金。指定辩护人王跃提出的辩护意见: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凌小飞罪行的定性不持异议,鉴于坦白、从犯、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量刑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吴丹、刘志兵、刘立在江西鹰潭市商议欲通过搭建期货平台诈骗方式“挣点钱”。尔后,被告人吴丹通过信息搜索获知“恒德国际”期货软件,并拨打了网页登载的电话号码与对方取得联系并咨询了解了搭建期货平台的步骤、费用等情况。与卖家对接完后,被告人刘立驾驶其所有的赣D0××××号别克牌红色轿车载着被告人吴丹前往浙江杭州市萧山区一大厦内与卖家进行面谈,并在卖家上机演示下了解了“恒德国际”App期货软件的使用方法及后台数据操作等。被告人吴丹、刘立返回江西鹰潭市后与刘志兵商量并约定每人出资2万元作为该期货软件进行诈骗的资金投入。综合考虑物价等因素,被告人吴丹、刘立二人来到江西弋阳县以1000元/月承租了苏某位于该县九皇门业二楼的出租屋,实地购置了电脑、手机等物,线上购买了微信号、“话术”、平台所需绑定的对公账户及支付宝账号、“恒德国际”期货软件等。期货平台搭建完毕后,被告人刘志兵从外地返回在涉案出租屋内与被告人吴丹、刘立虚构成功商人、复员军人等第三方男性身份,通过手机微信添加新疆不同地区女性好友,利用“话术”通过微信聊天博取对方信任后,以普通投资者身份向对方推荐“恒德国际”期货交易,并发送虚假的交易截图及“恒德国际”手机应用程序二维码,诱骗被害人到其实际控制的虚构平台投资交易。被害人通过“恒德国际”手机应用程序向平台绑定的河南翟佐商贸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或支付宝账号充值的投资款到账后,三被告人通过虚假平台的电脑客户端修改交易数据,人为控制客户盈亏骗取他人资金。期间,三人商议诈骗所得钱款由具体诈骗行为的实行人先分得30%,剩余部分再由吴丹、刘志兵、刘立按照50%、25%、25%比例分配。之后,部分被告人提出异议后,三人又决定各人诈骗所得钱款归各人所有。经统计,被告人吴丹、刘志兵、刘立在2019年8月至同年11月28日期间,通过上述诈骗手段共骗取吴某1等25名被害人资金共计人民币922097.18元,其中被告人吴丹直接骗得3人共计423326元、被告人刘志兵直接骗得11人共计321223.10元、被告人刘立直接骗得4人共计92702元。其余被骗的7人共计84846.08元,三被告人均不予“认领”。
另查明,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凌小云通过与被告人吴丹的事前联系,在被告人凌小飞陪同下来到浙江义乌市龙回枢纽公交站与被告人吴丹、刘立汇合后一起搭乘“滴滴”网约车前往万达广场。被告人刘立向被告人刘志兵发送被告人凌小云、凌小飞提供的银行卡账号后,被告人刘志兵便通过网上银行将河南翟佐商贸有限公司尾号6149对公账户内的12万元诈骗所得钱款转存至前述银行卡内。钱款到账后,被告人凌小云、凌小飞将12万元取出并将全额现金交付给被告人吴丹、刘立。被告人凌小云因此按约获利1 000元,并将其中300元给了被告人凌小飞。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凌小云再次通过与对方的事先联系,携带着借得的凌志强、凌小飞等人的多张银行卡在浙江省义乌市万达广场前与被告人吴丹、刘立见面后将银行卡号提供给了对方。被告人刘志兵根据凌小云提供的银行卡通过网上银行将河南翟佐商贸有限公司尾号6149对公账户内的18.9万元诈骗所得钱款转出。钱款到账后,被告人凌小云全款取出后交付给了被告人吴丹、刘立,并因此获利1 200元。
再查明,被告人吴丹使用诈骗所得钱款为自己购买了一辆白色本田雅阁轿车、为女友李某购买了一枚金手镯并将部分钱款转存至其母亲名下但由其实际持有使用的银行卡内。被告人吴丹、刘志兵、刘立将其余诈骗所得钱款以偿还银行贷款、日常生活开支等方式进行了挥霍。被告人吴丹、刘志兵、刘立分别于2019年11月28日11时在涉案出租屋内被焉耆垦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凌小云、凌小飞分别于2019年11月28日在浙江义乌市上溪镇萧皇塘村一建筑工地三楼、浙江义乌市上溪镇馨苑南区23号楼上被义乌市公安局上溪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截至2019年11月28日,涉案河南翟佐商贸有限公司尾号6149对公账户所剩余款为85672.69元,侦查机关通过被告人刘志兵实际取出85645.2元并随案移送。案发后,侦查机关在被告人刘立处扣押现金人民币1589.6元、在被告人凌小云处扣押现金人民币300元、在被告人凌小飞处扣押现金人民币665元以及将被告人吴丹使用涉案赃款购置的赣L1××××号白色本田雅阁轿车一辆及金手镯一枚予以扣押并随案移送。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刘立的父亲刘某通过辩护人毕光伟退赃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刘志兵到案后检举揭发了谭振华涉嫌网络诈骗犯罪线索,湖南省双峰县公安局甘棠派出所根据焉耆垦区公安局发起的线索协办,调查了解到谭振华存在诈骗犯罪前科、长期在外,未在户籍地居住,原登记电话已停机,家中仅有母亲一人,故未能找到谭振华本人及其现用联系方式,目前无法核实相关举报线索情况。被告人凌小云到案后检举揭发王卫清涉嫌诈骗犯罪及王卫清与其表哥涉嫌盗墓犯罪线索,焉耆垦区公安局将线索通过发送至江西省分宜县公安局协办,接到反馈意见为:“经工作,未核实到相关情况”。2020年6月8日,被告人吴丹通过视频会见方式(因受新冠肺炎疫情致直接会见受限的影响)在值班律师张红宇在场之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在庭审中对于公诉机关有关涉嫌共同犯罪、诈骗犯罪金额等的指控以及此前在侦查机关所作供述的真实性均予以否认。2020年6月8日,被告人刘志兵通过视频会见方式(因受新冠肺炎疫情致直接会见受限的影响)在值班律师张红宇在场之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在庭审中对于公诉机关有关涉嫌共同犯罪、诈骗犯罪金额等的指控不予认可。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刘立通过视频会见方式(因受新冠肺炎疫情致直接会见受限的影响)在其辩护人毕光伟在场之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认为其在共同犯罪中应属从犯。2020年6月9日,被告人凌小云、凌小飞通过视频会见方式(因受新冠肺炎疫情致直接会见受限的影响)在值班律师张红宇在场之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
赣L1××××号白色本田雅阁轿车及行驶证、金手镯、银行卡、电子支付密码器、移动支付终端、银收宝、卡卡易刷、电子密码器、网盾、台式电脑、手机等,证实:涉案被告人在实施诈骗罪行过程中所使用的作案工具情况及被告人吴丹使用部分赃款购买物品的情况。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实:焉耆垦区公安局对吴某1被诈骗案、伊宁市公安局对张某3、周某1被诈骗案、库车县公安局对吕某被诈骗案、阿克苏市公安局对余某被诈骗案、新源县公安局对张某2(赵某)被诈骗案、霍城县公安局对孙某2、戚某、吴某3、吴某2被诈骗案、乌苏市公安局对孙某1被诈骗案、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公安局对范某被诈骗案、霍城垦区公安局对叶某1被诈骗案、库尔勒市公安局对介某被诈骗案、且末县公安局对漆某被诈骗案等予以受理并立案侦查。
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私营企业注册查询单、企业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证实:焉耆垦区公安局向漯河市工商局调取河南翟佐商贸有限公司信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其民,董事于井兵,注册资金200万元,成立日期2019年6月19日,住址河南漯河市汇源区××路华东商务中心701号,虚假“恒德国际”期货平台充值对公账户河南翟佐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与该地址一致。
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中国农业银行对公活期账户信息、对公账户交易明细、对公账户交易明细(含交易对手信息)、6228××××6168单位结算卡交易明细,证实:2019年11月11日农行漯河海河路分理处提供河南翟佐商贸公司对公账户信息,开户行为该分理处,开户日期:20190716,账号:1628××××6149,余额4760.69元。所附交易明细证实吴某1、漆某、范某、余江梅等被害人向某账户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转存及被告人为被害人转取资金的交易记录;被告人ATM取款交易记录;被告人通过凌小飞、凌某1银行卡取现交易记录;河南翟佐商贸公司卡号6228××××6168单位结算卡交易明细与对公账户交易明细相印证。
4.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银行卡详细信息查询、个人客户交易明细,证实:2019年11月13日中国银行南昌市红谷滩万达广场支行提供客户名凌小飞,卡尾号4182,地址义乌市××栋××村××号;2019年10月29日河南翟佐商贸有限公司存入5万元,当日柜台取款5万元;2019年11月1日河南翟佐商贸有限公司存入2万元,当日ATM两次取款各1万元;2019年11月2日河南翟佐商贸有限公司存入2万元,当日ATM两次取款各1万元。
5.调取证据通知书、建行江西省分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个人账户信息及个人活期明细信息,证实:建行江西省分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提供凌小飞卡号6227××××6359交易明细情况,2019年10月29日河南翟佐商贸有限公司转入2万元,当日ATM取款8次,每次取款2500元;2019年10月29日河南翟佐商贸有限公司转入3万元,当日现金支取3万元;2019年11月1日河南翟佐商贸有限公司转入2万元,当日ATM取款8次,每次取款2500元;2019年11月2日河南翟佐商贸有限公司转入2万元,当日ATM取款4次,每次取款5000元。
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卡详细信息查询、对私流水交易查询,证实:中国银行义乌万达支行提供客户名凌小飞,卡号6217××××4182,地址义乌市××栋××村××号;2019年10月29日河南翟佐商贸有限公司转入5万元,当日现金取款5万元;2019年11月1日河南翟佐商贸有限公司存入2万元,当日自动取款两次各1万元;2019年11月2日河南翟佐商贸有限公司存入2万元,当日自动取款两次各1万元。
7.调取证据通知书、邮政银行账户详细信息、卡交易明细,证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西省分行提供户名凌某1,卡号6217××××3233,2019年11月1日河南翟佐商贸公司尾号6149银行账号入账2万元,当日ATM取款7次,共取款2万元;2019年11月2日河南翟佐商贸公司尾号6149银行账号入账2万元,当日ATM取款7次,共取款2万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西省分行提供的户名凌小飞、卡号为6217××××5939;2019年10月29日河南翟佐商贸公司尾号6149银行账号入账2笔,分别为1000元、19000元,当日ATM取款7次,共取款2万元;2019年11月1日河南翟佐商贸公司尾号6149银行账号入账2万元,当日ATM取款7次,共取款2万元;2019年11月2日河南翟佐商贸公司尾号6149银行账号入账9000元,当日ATM取款3次,共取款9000元。
8.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建行个人账户定期明细信息、个人账户信息,证实:建行义乌分行提供户名凌某1,卡号6236××××5492账户信息,2019年11月1日河南翟佐商贸公司尾号6149银行账号入账2万元,当日ATM取款4次,共取款2万元;2019年11月2日河南翟佐商贸公司尾号6149银行账号入账2万元,当日ATM取款4次,共取款2万元。
9.调取证据通知书、情况说明、支付宝账户及明细查询,证实:支付宝账号×××@qq.com系河南翟佐商贸有限公司所有;该账户明细查询显示被害人孙某1、张某1、萨某1、叶某1等人通过各自支付宝账号向虚假“恒德”期货转账充值账号×××@qq.com(河南翟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宝账号)付款交易记录。
10.调取证据通知书、工行账户信息、交易流水,证实:工行焉耆县支行提供范某6222××××3676账户信息及交易流水、孙某26222××××4275账户信息及交易流水、萨某26217××××0424账户信息及交易流水、张某26217××××6469账户信息及交易流水,上述账户通过网上银行向河南翟佐商贸公司尾号6149银行账号付款的交易明细情况。
11.调取证据通知书、建行账户信息、交易流水,证实:建行库尔勒巴音西路支行提供钟某6217××××6284账户信息及交易流水情况。
12.调取证据通知书、工行账户信息、交易流水,证实:工行焉耆县支行提供张某39558××××7259账户信息及交易流水、杨某26222××××1716账户信息及交易流水,上述账户通过网上银行向河南翟佐商贸公司尾号6149银行账号付款的交易明细情况。
13.调取证据通知书、农行账户信息、交易流水,证实:农行焉耆县支行提供6217××××9050戚某账户信息及交易流水、6217××××1117吴某3账户信息及交易流水、6216××××2801账户信息及交易流水,上述账户通过网上银行向河南翟佐商贸公司尾号6149银行账号付款的交易明细情况。
1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租房协议、聊天截图,证实:苏某提供化名陈益生的吴丹与其签订涉案出租屋的租房协议及与微信“啊立”的聊天截图。
1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购房合同、租房协议、身份证复印件,证实:河南漯河市汇源区××路华东商务中心701号房东为曹霞,张某4租该房成立漯河鑫启程财务咨询公司。该地址与河南翟佐商贸公司注册地址一致。
16.报案单,证实:吴某1等被害人感觉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
1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吴某1与微信昵称叫“业道酬精何志华”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对被害人吴某1实施诈骗所使用微信名:×××54,昵称:“业道酬精何志华”;被告人以昵称“业道酬精何志华”微信名诱使吴某1下载、注册“恒德国际”App、投入大量资金购买期货,实施诈骗的经过。
18.调取证据通知书、农行业务凭证,证实:吴某1农行尾号5378、6275借记卡的资料信息;被害人吴某1通过尾号5378的借记卡向河南翟佐商贸有限公司转账五笔款项,通过尾号6275借记卡向河南翟佐商贸有限公司转账两笔款项,共计370999元被骗入河南翟佐商贸公司账户的到账时间、数额的事实。
1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钟某通过自己尾号6284建设银行卡向河南翟佐商贸有限公司尾号6149账号转账1999元。
20.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工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掌上银行转账截图、“恒德”客服、“天道酬勤李振华”微信截图,证实:张某2提供的工行卡、农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掌上银行转账截图证实其于2019年10月7日、8日通过尾号6272农行卡转入河南翟佐商贸有限公司账户1850元;10月9日通过尾号6469工行卡转账50000元,共计51850元;提取三次,计26869元,由河南翟佐商贸有限公司尾号6149账户打入张某2尾号3140银行卡内。
2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农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掌上银行转账截图、“恒德”客服、“天道酬勤李振华”微信截图,证实:赵某提供的农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掌上银行转账截图证实其于2019年10月8日至11月28日通过网上银行给河南翟佐商贸有限公司尾号6149账户转账24笔,共计56700元,其中提取过3次,共提取20000元的事实。
2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银行转账截图、工商银行借记卡明细清单,证实:张某3提供于2019年10月29日至11月期间通过网上银行给河南翟佐商贸有限公司尾号6149账户转账12笔,共计21390元,其中提取过两次,共提取3000元的手机转账截图、工商银行交易流水。
2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截图、杨某1中国银行借记卡历史数据明细,证实:与杨某1与“人道酬诚”微信号×××23的聊天记录截图;杨某1提供的中行尾号2801银行卡于2019年10月22日网银支付600元。
2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支付宝转账截图、“恒德国际”客服微信记录截图、提现银行到账记录截图,证实:被害人孙某1通过支付宝转账在“恒德国际”App上向河南翟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共转账8000元、提现2484.9元以及其与“恒德国际”客服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2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工行借记卡账户明细、微信转账交易截图,证实:被害人吴某2通过尾号6398支付宝账户向河南翟佐商贸有限公司账号×××@qq.com先后于2019年9月17日至23日转账5次,共计49995元,2019年9月19日提现过10000元。
2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农行、工行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截图,证实:被害人吴某3提供的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易流水,其2019年9月16日至10月21日15次分别通过农行绑定的支付宝和中行手机银行、绑定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河南翟佐商贸有限公司账户转账,其中通过支付宝转账共计47800元,通过手机银行跨行转账共计35000元;以及与“天道酬勤”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图情况。
2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对方好友信息截图,证实:被害人吕某分别于2019年9月5日、11日、16日往涉案河南翟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宝账号转账三笔钱,共计4500元。
2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工行交易流水、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天道酬勤”微信截图,证实:被害人孙某2提供的其通过绑定尾号4275工商银行卡的支付宝账户向河南翟左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宝账户×××@qq.com转账9次,计91299元、提现42751元的银行交易流水及支付宝交易截图;孙某2与“天道酬勤”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图。
2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范某中行尾号6335、3676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范某提供其通过尾号6335、3676银行卡向河南翟左商贸有限公司转账7笔,共计107888元,河南翟佐公司向范某尾号6335银行卡转款15000元、40000元。
30.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支付宝付款截图、银行转账截图,证实:阿某通过农行(9770)、交行(3721)绑定的支付宝向河南翟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宝账户173**qq.com转账2次共1198元;农行(9770)收到河南翟佐商贸有限公司的账号1628××××6149付款2笔共1100元。
3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中行交易流水明细,证实:戚某提供其于2019年8月28日至9月3日通过中行借记卡账户6217××××9050转账到河南翟佐商贸有限公司账户1628××××6149交易6次,共转账40900元,其中于2019年8月30日9时43分收到一笔来自河南翟佐商贸有限公司账户的交易2000元。
3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工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单、微信交易历史截图,证实:被害人萨某2提供工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单、微信交易历史截图证实其分别于2019年9月10日、17日通过支付宝向“恒德国际”App共转账了699元,其中,于2019年9月14日和9月16日分别各提现过三次共300元。
3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害人周某1向公安机关提供其工行借记卡交易明细账单、支付宝付款截图及身份证、工行卡复印件,证实:周某1于2019年11月19日至25日期间通过支付宝向河南翟佐商贸有限公司(173***@qq.com)付款6次,分别为599、10000、5000、999、4999、999元,共计22596元。
3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工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微信聊天截图、查询汇款明细,证实:杨某2尾号1716借记卡通过手机银行先后向对方账户名为河南翟佐商贸有限公司账号1628××××6149转账了七次,共计7696元;“恒德国际”期货走势、杨某2与微信号为×××58聊天记录、杨某2工行尾号1716银行卡通过手机银行向河南翟佐商贸有限公司账号1628××××6149付款的具体情况。
3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支付宝账户1356××××2615及付款截图,证实:被害人张某1支付宝账户1356××××2615向河南翟佐商贸公司支付宝账户173***@qq.com分7笔转账充值共计32175元。
36.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掌上银行转账截图、微信截图,证实:被害人介某通过掌上银行向河南翟左商贸有限公司(1628××××6149)转账10000元;与微信昵称“人道酬诚”、微信号×××15、自称何志华的微信好友的聊天情况。
37.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支付宝转账详情、微信截图,证实:被害人叶某1通过支付宝向河南翟左商贸公司账户转账4999.09元、599.09元;其与微信昵称“人道酬诚”、微信号×××89的人以及恒德客服微信号×××68聊天的记录情况。
38.微信截图、支付宝付款截图,证实被害人喻某提供其向河南翟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宝付款999元、599元的交易截图;与微信号“何志华”、昵称“人道酬诚”好友聊天的截图;喻某支付宝的个人信息情况以及“何志华”微信个人首页信息情况。
3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农行活期存折交易明细单,证实:樊某农行尾号8576账户向河南翟佐商贸公司尾号6149账号六次转账85997元,两次提现4550元。
40.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截图(廖某微信个人信息、支付宝账单信息、业道酬精微信号×××88、支付宝账单信息),证实:被害人廖某的微信个人信息、被告人所使用的“业道酬精”微信名的有关信息;被害人廖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河南翟佐商贸公司三笔,共5597元。
4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天道酬勤”微信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证实:被害人漆某提供的其与“天道酬勤”的微信好友聊天的记录情况以及通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情况。
42.搜查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于案发后依法搜查涉案出租屋等地以及扣押涉案财物、作案工具的情况。
43.五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表、常住人口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常住人口详细等,证实五被告人的年龄等基本情况,犯罪时均年满18周岁,均应负刑事责任。
4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绍中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江西省洪城监狱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吴丹曾被判处刑罚及服刑的情况,但因被告人吴丹犯前罪时系未成年人,不以累犯、前科论处。
45.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07)天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江西省洪城监狱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刘志兵曾因犯绑架罪被判处刑罚的情况,其在2015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本案新罪。
46.江西省新干县公安局三湖派出所、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洋江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刘立、凌小云、凌小飞此前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
47.归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五被告人到案的具体情况,均无自首情节。
4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证实:被告人刘立之父刘某委托毕光伟作为刘立辩护人,退款5万元的事实。
49.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证实:侦查机关、公诉机关随案移送赃款涉案资金138 199.8元(含刘立退赃5万元)的情况。
50.第二师看守所(2019)师看转字第22号案件转递通知书及询问/讯问笔录,证实: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凌小云向第二师看守所举报王卫清涉嫌诈骗犯罪及王卫清与其表哥涉嫌盗墓犯罪的线索,第二师看守所于2019年12月12日将被告人凌小云举报线索转递焉耆垦区公安局的事实。
51.第二师看守所(2019)师看转字第23号案件转递通知书及询问/讯问笔录,证实: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刘志兵向第二师看守所举报谭振华涉嫌网络诈骗犯罪的线索,第二师看守所于2019年12月18日将被告人刘志兵举报线索转递焉耆垦区公安局的事实。
52.焉耆垦区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全国刑侦系统侦查协作平台截图,证实:焉耆垦区公安局将被告人凌小云举报线索通过全国刑侦系统发送至江西省分宜县公安局协办,该局接收后于2020年5月7日反馈“经工作,未核实到相关情况”。
53.湖南省双峰县公安局甘棠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谭振华户籍证明,证实:该所根据焉耆垦区公安局发起的刘志兵举报线索,派出所民警调查了解到谭振华存在诈骗犯罪前科,该人长期在外,未在户籍地居住,原登记电话已停机,家中仅有其母亲一人,故未能找到谭振华本人及其现用联系方式,目前无法核实相关举报线索情况,该所将继续开展核查取证工作,后期如查证属实将立案侦查并函告焉耆垦区公安局。
5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五被告人在庭前在审查起诉机关组织下签具认罪认罚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李某与吴丹是男女朋友关系;吴丹、刘立、刘志兵三人在做期货,让和他们微信聊天的人买他们的期货是一种欺骗行为,李某没有参与进去。2019年8月,和吴丹、刘立到杭州一写字楼,吴丹、刘立和对方谈的。8月下旬,吴丹、刘立在弋阳县××楼××房子。刘志兵也来到弋阳,他们在搞诈骗,我觉得上班挣钱踏实点回诸暨上班了。
2.证人凌某1的证言,证实:2019年11月1日,凌小云借证人的邮政银行卡和建设银行卡,说是用于转账,别人转账后,凌小云到ATM取款机取出来,第二天还给证人。转账和取款信息在证人手机里,没给证人好处。
3.证人苏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8月10日,证人将江西省弋阳县漆工大道九皇门业二楼出租给两个小伙做淘宝生意,每月租金1000元,租期一年,当天高个小伙微信转3000元,1000元押金,并签租房协议。11月28日,警察到出租房子抓人。“啊立”和证人有微信聊天记录。
4.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实:证人系吴丹的母亲,对在吴丹处提取的名下银行卡6222××××4893不知情。2019年11月,吴丹打电话说他女朋友怀孕要打胎,并说买了一辆车。
5.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实:张某4是河南漯河鑫启程财物咨询有限公司法人。其公司注册地址为漯河市汇源区××路华东商务中心701室,与河南翟佐商贸公司注册地址一致。其2015年租住该址,注册时提供过购房合同,现在注册公司只要写一个地址就行。没有将该地址转给他人用于公司注册。
(四)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证实:2019年10月18日自称何志华,加其微信,聊了一些家常的事;10月19日何志华说觉得其像他的妹妹一样,想带着挣一些钱,让其用手机下载“恒德国际”App,注册了账号,通过自己尾号5378、6275的农行卡向河南翟佐商贸有限公司尾号6149账号七次转账共计370999元用于购买期货,现在“恒德国际”App还有5.2万元没有提;10月30日晚上何志华对其说行情特别好,提示全部买“煤气成”和“石墨烯”,吴某1连之前赚取的8万多元,共计43万元全部买了这两样期货,当晚全部亏损;11月5日,吴某1接到一个警察的电话,问其是不是向投资平台投钱了,并提示小心诈骗,感觉被骗后报案;吴某1的微信号是×××21,微信名叫吴某1;何志华的微信号是×××54,名字叫“业道酬精何志华”。
2.被害人钟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10月期间,微信“人道酬勤”加钟某好友,在微信上开始聊天,对方称在新疆和田当过兵,现在深圳开了一家公司,生意做得很大,后推荐了“恒德国际”App软件,钟某下载成功后投资了1999元,教使用、操作,操作了几次,盈利了好几百块钱,感觉钱来得快,对方让钟某加大投资,当时玩了几天后钟某的投资全都亏本了,这下才感觉到不太对劲就不玩了,随后把他的微信也删除了,因为当时的损失不多就没有报案。平台账户名是“河南翟佐商贸有限公司”,开户行是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账号是1628××××6149。2019年10月29日17时,钟某在尾号6284建设银行卡手机网上银行上把1999元钱转给了陌生男提供的农业银行的账号里了。手机里留存了当时的转账记录和操作的截屏图像,没有聊天记录的截屏图片。
3.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证实:2019年4月底,微信号(×××tx)昵称“天道酬勤”添加其为好友,每天独发问候,互认兄妹关系,介绍他的业余是期货,并盈利的截图,直到2019年10月7日左右,对方给其发来二维码进入“恒德国际”,在2019年10月7日晚上张某2按照对方提示在平台投入600元,打入河南翟佐商贸有限公司,打款后按照对方提示操作进行投资煤气买进,过了20分钟左右,平台现实盈利289元,第二天张某2又投了1250元与平台中的凑够2000元,又按照对方提示买进,后平台现实盈利500元,第三天又投入50500元,还是按照对方提示操作赔了20000多元,后期熟悉后自己操作,有时还与对方提示相反操作,后盈利20000元,于是提现20000元,后期又多次买进卖出有赔有赚,一直到2019年11月29日张某2点平台进入时,平台打不开,后有警方打电话提示预警,让不要再投入资金。
4.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10月8日,朋友张某2在手机中投资“恒德国际”,且盈利了不少,于是赵某让她发送了平台二维码,扫描进入该平台进行注册后,跟朋友一起按微信好友(天道酬勤微信号×××tx)的提示在平台投资操作。第一次于2019年10月8日晚上1500元打入河南翟佐商贸有限公司,打款后见着对方给提示进行投资煤气买进,过了约20分钟,后平台现实盈利约500元,第二天又投入43000元,按提示操作,盈利了7000元,后期还是按提示操作赔了7000元,10日上午赵某就开始提现,提现成功20000元,后期又多次小资金投入有赚有赔,一直到2019年11月29日点平台进入时,平台打不开了,2019年12月18日有警方提示预警,让不要再投入资金。
5.被害人张某3的陈述,证实:2019年7月16日,张某3在家玩手机时被添加好友,对方每天都主动聊天,说他是厦门从事海运生意并做一些投资理财,发盈利图片,把下载“恒德期货”App二维码和激活码发至张某3的微信上,教注册以及充值,张某3注册号了以后,对方就带其在“恒德期货”App上进行投资挣钱,陆续充值了21000元,期间提现了两次共计3000元,最后一次充值了5000元后,App就打不开了,张某3就联系不上对方了,怀疑自己被骗就报警了。
6.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证实:微信名“人道酬诚”加杨某1为好友,微信号为×××23,让投资“恒德国际”,当时杨某1投了600元,之后没有投钱。
7.被害人孙某1的陈述,证实:2019年9月初,孙某1的妹妹孙某2发微信推荐期货平台,一个下载“恒德国际”App的二维码,按照提示下载安装注册,还加了这个平台客服的微信。第一次转账是通过支付宝二维码扫描支付,2019年9月24日17时02分转账的,转入600元;第二次转账时通过支付宝二维码支付,2019年9月24日18时29分转账的,转入7400元。提现过一次,共计提现2484.9元。孙某1就开始操作平台买入5000元商品,没到几秒钟5000元就没了。过了一个月就发现平台打不开了,发现被骗了。客服微信号是×××68,头像是穿着白色制服的女性。
8.被害人吴某2的陈述,证实:2019年9月17日左右,同事吴某3给吴某2和孙某2一起介绍了“恒德期货”App软件,可以挣钱,吴某3就通过微信名片分享“天道酬勤”(微信号×××tx)的男人,加上这个男人的微信,聊投资理财的话题,这个男子推荐“恒德”期货App软件,发送二维码让扫码注册。下载了软件后,吴某2跟着他学,他购买什么产品就让吴某2也在平台里购买什么产品,吴某2从9月17日至10月底先后往平台的账户里面投资了五笔钱,总共大概是50000多元,开始投资的时候给吴某2返还一次,共返还10000元,后面吴某2自己觉得是个骗局就没有再投资了,现在共计投资40000元钱还没有拿回来。吴某2通过工商银行尾号2917、中国农业银行尾号0810和支付宝133××××6398给平台河南翟佐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充值。
9.被害人吴某3的陈述,证实:2019年4月份,一个微信昵称“天道酬勤”的加好友,就断断续续寒暄,9月17日上午,“天道酬勤”给其介绍了“恒德期货”App软件,可以挣钱,发送二维码注册信息,下载了软件,这个男子让跟着他学,他购买什么产品吴就购买什么,因为吴不太会玩手机,让孙某2和吴某2帮忙看看怎么跟上投资,吴等人按照这个男子说的在“恒德期货”软件内购买他指定的期货,然后就显示盈利了,吴就把这个男子的微信名片推送给她俩了,她俩也进入投资了。9月17日至10月底,吴先后往这个平台的账户里面投资了八、九笔钱,总共大概是50000多元,后面吴自己觉得是个骗局,到现在还没有拿回来。吴是通过中国银行(卡号6217××××1117)、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28××××3872)和支付宝(账号135××××9328)给这个平台上的账户里面充值的钱。
10.被害人吕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9月6日,吕某受伤在家休养,朋友廖传枝探望时推荐了“恒德”期货软件,每晚能赚100元左右,推荐添加了一名微信好友(微信号:×××88,微信昵称:业道酬勤)。该微信好友开始教授如何使用这个软件,吕某用本人手机号和银行卡号注册了该软件,在该微信好友的指导下,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河南翟佐商贸有限公司173***@qq.com转账1500元,该平台内显示三个购买项目,分别为“煤气成、锂电池、稀泥土”,吕某就在该微信好友的指导下购买了500元的“煤气成”,几秒之后就显示盈利了100元。2019年9月11日,又通过支付宝向某软件内注入1000元,因为每次该微信好友通过微信给其发过对方平台内的资金截图显示余额为340万元左右,于是吕某也想多投资一些,2019年9月16日,吕某又向某平台内通过支付宝转账2000元,当时吕某在该平台的余额6000元左右,一周之后,该微信好友问吕某现在台余额后,让其把所有钱全部购买平台的项目,然后钱就全部输完了,该微信好友便通过微信聊天一直让吕某充钱,没钱了就没使用过这个软件,2020年1月3日左右,吕某又想上这个平台,才发现平台打不开了。
11.被害人孙某2的陈述,证实:2019年9月17日同事吴某3给孙某2介绍了“恒德国际”App软件,说可以挣钱,让孙某2也参与就答应了,吴某3通过微信名片分享天道酬勤(微信号×××tx)的男人,就加上这个男人的微信,孙某2与对方在微信上聊了关于投资理财的话题,这个男子推荐了“恒德国际”App平台,并给孙某2微信发二维码。孙某2下载、扫码注册了“恒德国际”App软件后,跟着对方学买什么产品。从9月17日至10月底通过孙某2的工商银行(尾号4275)、中国银行(尾号8483)和支付宝(尾号6115)给平台上的账户里面充钱。“恒德国际”的账户名是河南翟佐商贸有限公司,最开始投资的时候给孙某2返还了两三次共返还了37000多元,后面孙某2自己觉得是个骗局就没有再投资了,现在共计投资的55000多元钱没有拿回来。
12.被害人余某的陈述,证实:微信一个昵称叫“业道酬精”的加我,说叫何志华,通过半个月的聊天后,何志华说可以帮余某挣钱,每天把期货挣钱的截屏发给余某看。余某看着有点心动,开始往里面投钱,挣钱快,亏钱快,前前后后投了十万元左右。一个晚上就赔了十万,何志华就让余某去筹钱,说带着余某把亏损的钱赚回来。突然有一天“恒德”期货App软件进不去了,然后余某跟何志华聊天,对方也没有回话,可能被骗了,软件的充值平台是河南翟佐商贸有限公司,账号是1628××××6149,购买了多少次余某已经记不清了,共投了十万元左右,共提现了3次一共14670元。
13.被害人范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5月份,“人道酬勤”的微信号×××tx,自称为李振华添加范某为好友,像普通朋友聊了20天,对方说搞期货投资,2019年8月份推荐给范某的期货投资平台,之前还有2个,根据对方给的链接进行下载,进行注册,并根据对方说的购买相应的期货产品。“恒德国际”充值平台的账户是河南翟佐商贸有限公司,账号1628××××6149。范某总共投资了两次,第一次投资是2019年8月23日,分5次共投资了88888元,第一次充值了2000元,第二次充值了38000元,第三次充值了8888元,第四次充值了20000元,第五次充值了20000元;2019年11月26日又分两次投资了19000元,第一次充值了5000元,第二次充值了14000元,这次充值完之后过了七八天,平台就登录不上了,平台内还有20526元没有提现。提现过2次,第一次是2019年9月10日提现的提现金额15000元,第二次提现是2019年10月16日,提现金额是40000元。范某的提现收款卡尾号是6335,充值卡尾号是6335、3676。
14.被害人阿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10月3日,微信号×××14(人道酬勤)的人加阿某微信好友通过验证,每天都会找阿某聊天,说兼职做投资理财,介绍“恒德期货”,并且教怎么下载、注册、充值,最少要599元,网上查这个投资平台不是特别靠谱,阿某就充值了599元到对方的银行卡上,充值好了以后,对方就带阿某做投资理财并且盈利了400多元,阿某就提现出来1000元,提现成功后阿某觉得该投资平台挺挣钱的,就继续充值了599元到该平台内,充值完后就继续跟着对方做投资理财,结果就亏了。“恒德”期货充值平台账号名称是河南翟佐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对公账号是1628××××6149,阿某共投了1198元,是通过支付宝扫码支付的,提现过2次共计1100元。
15.被害人戚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5、6月份,自称李振华、微信号×××tx、昵称“天道酬勤”的人,加戚某微信好友。8月,二人在微信上聊了投资理财的话题,对方给戚某推荐了一个“恒德”期货App软件的平台,发送二维码让戚某扫码进去,注册身份信息,通过戚某尾号9050的中国银行卡给这个平台河南翟佐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充值的钱,然后通过平台里面的账户投资购买的期货。对方说戚某刚进平台不会投资,让跟着他学,戚某从8月28日至9月2日先后往这个平台的账户里面投资了六笔钱,总共是40900元,平台也没有返钱,投资的这些钱也没有拿回来。
16.被害人萨某1的陈述,证实:2019年9月,一个微信名叫李振华加萨某1微信,微信号×××14,昵称“人道酬诚”。对方与萨某1聊天并推荐“恒德国际”App投资做期货,经常在微信上发送盈利截图,让萨某1投入一些钱试试。萨某1就抱着试一试的心态于2019年9月10日用支付宝投资了699元,根据他推荐的期货购买了几次,具体几次忘记了,本金加收益大概盈利了不到1000元钱。2019年9月14日提现了100元,9月16日提现两次,一次100元,前后三次共计提现300元。之后萨某1又根据李振华的推荐购买了一次期货,第一次剩余的本金加收益全部亏损了。李振华让萨某1继续充值投资,萨某1感觉不对劲可能被骗了,就没有继续投过钱。
17.被害人周某1的陈述,证实:2019年10月中旬,一个陌生人添加周某1的微信,误以为是生意上的客户,在微信里聊天,对方介绍自己说名叫(李正华)是做外贸生意的。李正华跟周某1说他平时喜欢健身和玩期货,周某1当时就问他期货是什么东西,他就发了一个“恒德期货”App软件的二维码,周某1扫二维码下载了App,登录注册账号之后就跟着对方开始购买,对方让买什么,周某1就买什么,刚开始充值了599元,几分钟内就盈利了300多元,对方就说投入的资金太少,让周某1投入3万-5万会盈利的多,于是周某1就充值了1万元在平台上,充值后就一直跟对方下注,下注期间有盈利,也有亏了,到了2019年11月21日亏完之前充值的1万元后,又充值了9999元在平台上,继续跟对方下注,过了几分钟充值的钱全部亏完了,到了2019年11月25日周某1在平台上充值得钱全部已经亏完了,于是周某1就又充值了1999元,没过多久该笔钱也亏完了,于是周某1就一直没有登录平台,一直到2019年12月底再次登录平台就登录不上去了。周某1给对方发微信,但就联系不上对方了,联系平台客服也联系不上,发现自己被骗了。周某1于2019年11月19日-25日向河南翟佐商贸有限公司分别转账六次,共计金额为22596元,期间还提现过111元。
18.被害人杨某2的陈述,证实:2019年9月2日,杨某2在家中,一个陌生人添加微信(微信名称“人道酬勤”,账号×××58),自称李振华,是从新疆回来的退伍军人,向其展示对方的业绩,带其赚点零花钱,就相信了。随后对方向杨某2发送了一条连接,之后就扫码下载了“恒德国际”的App,向平台里的河南翟佐商贸有限公司账号充钱转了7次钱,共计7696元。之后,该App将杨某2屏蔽了。
19.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实:张某1被自称何志华的人在微信昵称“人道酬勤”的被告人的诱骗下,下载“恒德国际”App虚假期货软件以及通过自己支付宝账号向河南翟佐商贸有限公司收款支付账号七次转账共计32175元用于购买期货,根据何志华的提示买的期货把钱都亏损的事实。
20.被害人介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10月,微信昵称:“人道酬诚”,微信号×××15、自称何志华的人添加了介某的微信,并聊天。何志华经常向介某发一些期货挣钱的盈利图,介某心动了,何志华给介某一个链接,介某下载“恒德国际”App,进行了注册。2019年11月28日16时23分介某通过手机银行向恒德国际充值10000元,收款账户尾号为6149,充值时介某把钱就直接转到河南翟左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了,用农业银行转账,卡尾号是0878。何志华给介某推荐购买期货,没有按照何志华的推荐购买期货,按照介某理财方法购买了2000元的期货,过了一个星期App打不开了。
21.被害人叶某1的陈述,证实:2019年9月,一个微信号“×××89”昵称为“人道酬诚”的微信号添加叶某1为好友;“人道酬诚”的微信好友向叶某1推荐一个“恒德国际”软件App,发了一个二维码,叶某1扫描二维码下载了“恒德国际”软件,按照软件注册要求填写了个人信息等,由于微信无法转账,对方又让叶某1下载支付宝软件。通过支付宝向“恒德国际”软件转了599.09元、4999.09元,因为叶某1不会操作,对方说帮忙操作,叶某1就将账号密码发送给对方。叶某1偶尔登录恒德国际软件看是否盈利,第一次登录进去的时候发现赚了三四千元,第二次对方告诉叶某1赔了,叶某1登录进去发现只剩170多元,叶某1就将剩下的170多元提到银行卡后就将软件删除了。
22.被害人喻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10月左右,微信昵称“人道酬诚”,自称何志华的人添加了喻某的微信,聊天过程中,对方把“恒德期货”App软件推荐给喻某,喻某下载登录后,第一次从支付宝充值599元,第二次充值999元,何志华带着喻某买卖了3次,每次都是599元,前面两次赚了400元左右,第三次投的599元买完之后也没有显示赔钱还是赚钱,钱就没有了,后来喻某问对方什么原因,何志华解释说“系统自动平仓,钱被后台扣了。”在何志华带喻某玩的三次中,喻某自己也玩过2-3次,有赚有赔,到最后喻某觉得风险有点大就不玩了,又过了一个月左右喻某无意中点了软件结果进不去了,因为也不玩了也没有和何志华联系。
23.被害人樊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8月,微信昵称“人道酬诚”加樊某好友,二人平时就闲聊一些家庭、生活情况,之后对方发了炒期货的走势图,并称平时是做海运的,副业是炒期货,说感兴趣可以带樊某做,并说投资多就挣得多。樊某按照对方的指示下载安装“恒德国际”App并注册,给河南翟佐有限公司尾号6149账户转账,然后按照对方提示购买期货,开始挣了一些,但是最后钱都亏完了。樊某共投入85997元,通过农行尾号8576的卡转账的,第一笔2019年10月17日转账2999元,第二笔2019年10月18日转账9999元,第三笔2019年10月21日转账19999元,第四笔2019年10月23日转账20000元,第五笔2019年10月25日转账3000元,第六笔2019年10月25日转账30000元。提现过2次,第一次2019年10月21日提现800元,第二次2019年10月28日提现3750元,共提过4550元。2019年10月27日,对方让樊某大笔购买期货,结果全部亏了,樊某感觉到被骗了。
24.被害人廖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8月25日,微信昵称“业道酬精”、微信号×××88添加廖某为好友,对方闲聊过程中称其在和田地区当过兵,之后发了期货的走势图,还发了他挣钱的截图和一个网址,廖某点击下载安装了“恒德国际”App,之通过支付宝给指定的河南翟佐商贸公司转账,然后按照对方的指导在“恒德国际”App操作,有时候自己也操作购买,到最后钱都亏完了。廖某共投了5597元,都是通过支付宝转账的,第一笔2019年9月3日转账1999元,第二笔2019年9月9日转账2999元,第三笔2019年9月20日转账599元。2019年11月左右,廖某和对方发微信消息,对方不回话的时候,觉得自己被骗了。
25.被害人漆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5月,漆某在手机中无意看到一条信息,添加了“天道酬勤”微信好友,下载“恒德国际”期货软件,购买了一些金属产品的期货交易。中间因为登录不上不能正常使用,漆某拨打客服电话被告知可以升级平台,继续跟着该微信好友购买,因为怀疑,所以就小额的投入。
(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吴丹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是:(1)经教育,吴丹对其行为认识由赌博行为改为诈骗行为。(2)2007年11月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13年。(3)2019年8月初,吴丹、刘立、刘志兵三人商议做网络平台,吴丹通过网上联系到做平台搭建的卖家,刘立、吴丹在杭州市萧山区找到平台搭建卖家,经了解决定做期货平台,可操纵期货的涨跌,需绑定对公账户;吴丹、刘立、刘志兵商量每人出2万元作为实施诈骗的投入,实际刘力出2万元,刘志兵出4.5万元,吴丹借刘志兵2万元;2019年8月,吴丹、刘立来到江西省弋阳县××楼××出租屋住下,并购买了用于实施诈骗的电脑、手机、微信号、话术、河南翟佐公司对公账户及银行卡、K宝、“恒德国际”App软件及二维码、“恒德国际”后台登录网址及账户等;“恒德国际”App支付15000元,每月2000元维护费,对公账户、银行卡K宝是10000元,都是刘立支付的;随后,刘志兵找到吴丹、刘立,了解利用期货平台实施诈骗的流程,参与了诈骗。(4)“恒德国际”平台是一个网站,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恒德国际”App下载是一个二维码,买平台的微信发给吴丹;客户向“恒德国际”投的钱到河南翟佐商贸公司账户,该账户由吴丹、刘志兵、刘立三人控制,“恒德国际”期货不是真实的期货,期货涨跌由三人操控,调整期货价格,出现问题时联系做平台的人维护,做平台的人重新发一个下载客户端的二维码,发给客户重新下载就可以正常使用。(5)吴丹用于诈骗三部手机,一部华为、一部VIVO、一部OPPO,生活用华为P20手机,微信号一个叫“业道酬精”、另两个叫“人道酬诚”,生活用的微信号也叫“人道酬诚”;吴丹、刘志兵、刘立一起商量全部加新疆好友,百度搜索新疆的手机号段,各选一个地区加微信好友,吴丹加新疆库尔勒的好友,并选择女的加好友;诈骗成功有吴某1、余某,还有一个记不住名字。(6)2019年10月,吴丹通过微信添加吴某1,自称何志华,通过话术骗取其信任,诱使其于2019年10月23日至11月6日向恒德国际期货平台投入370999元,出金37100元;吴丹通过登录恒德国际后台,操纵吴某1购买期货的涨跌,诈骗吴某1333899元;同样的方式余某向平台投入99999元,她提现2万元左右;阿某投了八、九百钱,亏了100多元;三个客户总共亏了40多万元;取钱一是自己在自动取款机取钱,二是吴丹、刘立到浙江义乌联系取钱手取钱,两次取30余万元;按约定,诈骗的钱,自己的客户提30%,余下的钱三人各拿25%,留25%作为日常花销。(7)2019年11月第一次取钱,刘立联系在网吧看到的一个电话,约好取10万元1000元劳务费,在义乌劳务市场见面;吴丹和刘立和那人见面后,他们是两人,刘立从个子矮点的手上接过3、4张卡,拍照发给刘志兵,刘志兵用K宝给每张卡转钱,接着吴丹、刘立去了义乌邮政、建行、中行分别取钱,这次总共取了10万元,给他们1000元劳务费;第二次,大概一周后,刘立联系上次取钱的人在义乌劳务市场见面,这次是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