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
法定代理人:张某,系原告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胡志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县。现羁押于青岛监狱。
审理经过
原告姜某与被告胡志明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与被告胡志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姜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5906.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护理费927.7元,交通费200元,共计7833.81元。事实和理由:被告胡志明系原告的姨夫。2019年5月23日上午原告之母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着原告从夏庄镇青埠岭村向夏庄镇哈山村行驶,当行至江林庄村西南北路时,被告驾驶轿车从对面驶来,突然撞向原告母子,致原告枕骨骨折、额部头皮血肿等多处受伤,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共住院8天,花去医疗费5906.11元。此案,胡志明因故意杀人已被判刑,对民事部分,现原告提起诉讼,请予支持。
被告辩称
胡志明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赔偿数额予以认可,但辩称其现在服刑,无力赔偿,需待刑满释放之后挣钱赔偿原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胡志明承认姜某主张的事实,故对姜某主张的侵权事实及损失数额予以认定。胡志明非法侵害姜某身体,造成姜某受伤,应当赔偿姜某合理损失。胡志明被判处刑罚,不影响民事责任承担,故其答辩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胡志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姜某医疗费5906.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护理费927.7元,交通费200元,共计7833.8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胡志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