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永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两当县。

被申请人:王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两当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永林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王成给付申请人陈永林人民币2238元整。陈永林称,2019年12月,王成向陈永林购买白杨树木料7.351方,并由陈永林砍伐加工,木料及工钱共计3238元整。双方约定装车后一次性付清所有现金。截止2021年6月16日王成共付给陈永林1000元整,剩余2238元整,陈永林多次催要无果。陈永林向本院提供欠条原件一份,载明:“今欠到陈永林木料款:2238元。大写(贰仟贰佰叁拾捌)。欠款人:王成。2021年1月10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永林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本案裁判结果被申请人王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陈永林人民币2238元整。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王成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任 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靓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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