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陈国章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国章,男,****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台州市椒江区。2005年1月24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同年11月8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6月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罗琼琼,浙江飞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8〕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国章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某、被告人陈国章及其辩护人罗琼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陈国章与林某在台州市椒江区门前因经济纠纷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对打。在打斗过程中,陈国章持水果刀刺伤林某脸部。经鉴定,林某受外力作用致右面颊部穿透伤,面部瘢痕长3.6厘米,被致轻伤二级。 同月17日,被告人陈国章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国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监控视频、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人胡某的证言、户籍证明、短信截图、体表原始伤情记录及照片、病历复印件、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归案经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国章因纠纷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1人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国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有赌博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辩护人辩称本案中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告人陈国章是初犯,具有坦白情节,其身体患有疾病,请求从轻处罚并使用缓刑,审理认为,本案是由被告人陈国章挑起事端并先予动手,被害人不存在过错,身体患病不是从轻处罚之理由,其他所辩属实,但究其持刀故意伤害犯罪情节及结合未赔偿被害人损失等,不宜判处缓刑,故对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部分不予采纳。 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国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徐 剑 人民陪审员 叶习义 人民陪审员 孙良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徐 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