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农民。2014年1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清苑县公安局取保侯审,2015年6月5日被清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清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侯审,2015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清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侯审。

审理经过

清苑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清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8日15时45分,被告人许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照二轮摩托车沿蠡温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温仁村时,与杨某驾驶的冀F×××××号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许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许某的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236.5毫克/100毫升。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赵某的证言;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清苑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意见书、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清苑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许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判决确定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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