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徐登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申请人:彭正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代理人:徐登梅(系被申请人二女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徐登平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彭正秀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徐登平称,徐登平与彭正秀系母子关系。2018年9月16日,彭正秀因“突发左侧肢体不自主运动8小时”入住重庆三峡医院进行住院治疗。2018年9月21日出院,出院诊断:1.脑梗死;2.高血压2级极高危;3.脑血管狭窄。2020年彭正秀的丈夫去世后,彭正秀因怄气出现记忆下降,生活不能自理。因无专人照护,现住万州区护城养老院。彭正秀的子女因彭正秀的赡养事宜发生纠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5月17日,彭正秀大儿子徐登平之妻张承菊委托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对彭正秀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21年5月21日,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渝东司鉴中心[2021]精鉴字第47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彭正秀因患阿尔茨海默病,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综上所述,为维护被申请人彭正秀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徐登平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认定被申请人彭正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彭正秀的代理人徐登梅称,对徐登平请求认定彭正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彭正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人徐登平与被申请人彭正秀系母子关系。2020年彭正秀的丈夫去世后,彭正秀因怄气出现记忆下降,生活不能自理。因无专人照护,现住万州区护城养老院。彭正秀的子女因彭正秀的赡养事宜发生纠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5月17日,彭正秀大儿子徐登平之妻张承菊委托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对彭正秀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21年5月21日,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渝东司鉴中心[2021]精鉴字第47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彭正秀因患阿尔茨海默病,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彭正秀因患阿尔茨海默病,被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徐登平作为彭正秀的儿子,申请认定彭正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彭正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 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鲁玖洋 书 记 员  李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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