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包头市明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剑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江尧,内蒙古鹿城联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安淑锦,女,****年**月**日出生,住包头市。
审理经过
原告包头市明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淑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江尧、被告安淑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1282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16日,原告包头市明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淑锦签订《物业管理协议书》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标准非住宅每月每平米2元,被告购买昆区包头市青甲十二号街坊107号底店。被告从2014年起未向原告交纳物业费,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物业服务费1282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诉状内容属实。我不交物业费的理由是不认可原告对我提供的物业服务,我家是底店,我家楼上业主违建盖房子,原告不管,我没有享受到服务。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根据协议约定,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被告以未享受原告物业服务为由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抗辩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淑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包头市明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2820元(计算方法为76.31平方米×2元/月/平方米×84个月,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安淑锦负担。
本案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