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陈水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甄妮,浙江**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春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常山县,现居住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水贞与被告杨春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原告陈水贞的委托代理人缪甄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春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陈水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止为1503.9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因生活需要,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2019年8月4日,原、被告达成借款合意,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金额为60000元,还款日为2019年12月31日。原告已完全履行借款义务,而被告仅以现金形式归还30000元借款本金,剩余借款尚未清偿,原告多次催收均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原告陈水贞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供了借条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主张。被告杨春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本案经审理认定查明的事实与原告庭审陈述基本一致。
另查明,原告以现金方式出借被告60000元,后被告以现金方式分多次偿还原告共计30000元,尚欠30000元至今未归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杨春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水贞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期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被告杨春松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逾期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