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国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原告:张爱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新建,浏阳市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诗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天成,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国汉、张爱武与被告王诗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国汉、张爱武共同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诗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国汉、张爱武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曹国汉、张爱武撤回对王诗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036元,减半收取4518元,由曹国汉、张爱武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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