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跃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告: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村村民委员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镇大民村。
法定代表人:孙玉军,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涛,该村书记。
委托代理人:陈岩,黑龙XX益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跃志诉被告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跃志在本案审理中变更诉讼请求,放弃要求被告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村村民委员会赔偿其经济损失876,4441.00元的诉求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0元,原告刘跃志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跃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跃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221.00元,应收取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跃志负担,退回原告刘跃志73,19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