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香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
委托代理人:齐长军,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书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行唐县李市同村人。
被告孙小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行唐县李市同村人。
被告孙天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行唐县李市同村人。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威,石家庄市行唐东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振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行唐县市同乡李市同村人。
审理经过
原告张香菊与被告李书梅、孙小根、孙天振、孙振坤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张香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书梅、孙小根、孙天振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香菊撤回对被告李书梅、孙小根、孙天振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