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温县鑫成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温县赵堡镇东马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MA40DD596R。 法定代表人:王明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静巧,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52号5-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23557。 被告:焦作耀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修武县城关镇竹林大道101号附41号4栋楼1单元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MA478GAT98。 法定代表人:黄凤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海南琼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路123号鹏盛家园5幢3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F5LE4K。 法定代表人:黄维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温县鑫成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焦作耀嘉商贸有限公司、海南琼蕊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温县鑫成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温县鑫成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县鑫成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2元,减半收取961元,由原告温县鑫成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卫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侯琬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