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维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告:孙立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维成与被告孙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维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立红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维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5万元整;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整,并给原告出具借据,约定2020年1月10日前偿还给原告,该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没有给付,原告多

次向被告索要该借款,被告至今不予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孙立红缺席,未出庭应诉。

原告王维成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出示欠条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入账汇款业务凭单各1份,欲证明2019年1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以转账的方式交付给被告,并约定于2020年1月10日前还清此款。被告孙立红未出庭质证,放弃诉讼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欠据系原件,内容完整,借款人处有孙立红签字捺印,故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26日,原告以个人现金到账户汇款的方式向被告孙立红的银行账户(6217××××9876)内汇款5万元。同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1份,载明:“今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于2020年1月10日前还清此款”,借款人处有孙立红签字捺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借款5万元,有被告为其出具的借据予以证实,该借据内容完整,借款形式要件完备。原告已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孙立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维成借款本金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孙立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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