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雪飞,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云南省昭通市。

委托代理人:陈海超,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叶远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雪飞与被执行人叶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20)粤1823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叶远明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陈雪飞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和利息7931元及支付律师费9000元和担保费900元,并应从2020年8月13日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付利息给申请执行人陈雪飞,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264元。因被执行人叶远明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陈雪飞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费91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措施:

1.于2021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叶远明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与作风评价监督卡等。

2.分别于2021年1月21日、1月22日、2月7日、2月23日、3月9日、3月15日、4月1日、4月25日、5月1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叶远明的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保险、车辆登记等情况,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叶远明名下银行账户113.95元(转执行费113.95元);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叶远明名下车牌号码为粤xxxxxx号车辆,因未能扣押,无法进行拍卖处理;除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依职权于2021年1月22日向阳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在阳山县范围、4月1日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查询被执行人在广东省范围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叶远明名下有不动产登记。

4.依职权于2021年6月29日限制了被执行人叶远明的高消费。

5.依职权于2021年6月29日将被执行人叶远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于2021年6月28日进行了调查,向阳山县黎埠镇燕岩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叶远明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7.于2021年5月18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陈雪飞,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叶远明所有的相关财产情况,除发现被执行人叶远明上述可供执行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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