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明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刘文江,男,现年45岁,住河南省潢川县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赵明阳与被告刘文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明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