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邹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邹朋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2020)辽0403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本院刑事庭于2021年5月12日将追缴违法所得移送执行,执行的内容是追缴被执行人邹朋赃款3000元并返还失主王冲。 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邹朋发出执行通知书,送达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执行期间,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邹朋名下财付通账户,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邹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其高消费措施。经合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以终结案件(2021)辽0403执55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以上内容有协助查询通知书回执在卷为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震 审判员 杨兆平 审判员 于翠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姚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