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执 行 案 件 结 果 通 知 书
涂传宏申请熊金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121民初109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现将执行结果通知如下:
2021年7月7日,委托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解除熊金陵持有贵州洪朗投资有限公司2.27%的股权、数额227000.00元的冻结,13日办结;
2021年7月14日,解除彭玲的南昌县莲塘镇开发路***号剑桥春天住宅区*栋*单元****室(南房权证莲塘镇字第××号)的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