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济南银花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城纬三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道村,男,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林寿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德存,山东德存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济南银花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寿花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寿花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银花纺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济南银花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寿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济南银花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 文 人民陪审员 戴尊淮 人民陪审员 李云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