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开平市水口镇祥运饲料经营部,住所地:开平市水口镇金山开发区黄边庙地1号。 经营者:黄庆骁,男,****年**月**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广东省开平市。 被告:张荣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开平市水口镇祥运饲料经营部与被告张荣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开平市水口镇祥运饲料经营部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开平市水口镇祥运饲料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6092.3元(已由原告开平市水口镇祥运饲料经营部预交),减半收取计3046.15元,由原告开平市水口镇祥运饲料经营部负担3046.15元。原告开平市水口镇祥运饲料经营部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46.1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邝海蔚 人民陪审员 黄耀庭 人民陪审员 梁劲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罗雪峰 书 记 员 余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