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志才,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务工人员,住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梅松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职业与住址不祥,身份证号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才与被执行人梅松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青2801民初2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梅松林支付张志才货款25300元。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2020年11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和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告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梅松林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出具还款承诺,承诺2021年8月30日前,还款5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还款5000元;2022年3月30日前,还款5000元;2022年7月1日前,支付剩余案款10300元。若被执行人未按还款计划指定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就未支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才同意被执行人出具的还款承诺。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青2801执17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