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住所地汕尾市×××××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23W。 负责人:谢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宏荣,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杨雪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汕尾市城区香湖路汕尾碧桂园清湖上品小区××××××,身份证号码441××××××××××××*。
审理经过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与被告杨雪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因被告已缴清物业服务费,要求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已预交),由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贵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玉霞 书 记 员 戴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