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腊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 被告:张国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第三人:周小鸾,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腊初与被告张国金、第三人周小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腊初以其收集相关证据需要较长时间、不想浪费诉讼资源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腊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曹腊初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少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夏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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