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雷继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执行人王素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执行人徐小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执行人邢伟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雷继革与被执行人王素荣、徐小敏、邢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京0116民初28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被告邢伟明、徐小敏于每月一日向原告雷继革偿还欠款 一万五千元,共计六笔;二、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至二〇一八年五月一日被告邢伟明、徐小敏于每月一日向原告雷继革偿还欠款三万元,共计六笔;三、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被告邢伟明、徐小敏于每月一日向原告雷继革偿还欠款二万元,共计六笔;四、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一日前被告邢伟明、徐小敏于每月一日向原告雷继革偿还欠款五万四千八百零六元一角三分;五、被告王素荣在六万元欠款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邢伟明、徐小敏进行追偿…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素荣、徐小敏、邢伟明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素荣、徐小敏、邢伟明名下财产进行统查,发现被执行人徐小敏名下公积金,本案已发还申请人8 977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我院对被执行人王素荣、徐小敏、邢伟明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王素荣、徐小敏、邢伟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雷继革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素荣、徐小敏、邢伟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雷继革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王素荣、徐小敏、邢伟明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雷继革发现被执行人王素荣、徐小敏、邢伟明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王素荣、徐小敏、邢伟明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周 科 审 判 员  施章义 审 判 员  杨景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高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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