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潢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跃进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MA450GHY9G

公司负责人:赵德全,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崇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龚建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

被告:龚海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建刚、龚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河南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龚建刚清偿本案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实现本案债权费用;2、判决被告龚海峰对该债务清偿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1年8月10日被告龚建刚与潢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吕店支行签订《个人保证借款合同》,被告龚海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到期后,被告未清偿该借款本息,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案件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河南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潢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起诉状中提供了被告居住地址,但本院根据该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送达法律文书。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河南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