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唐山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南新西道与站前路交叉口富丽花园小区2号楼东侧2层(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49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曹国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祖旺,河北威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9号。
法定代表人:沈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受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唐山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对本院查封其银行账号等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异议人唐山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执行法院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再次查封其银行账号并且冻结5000万元的钱款,数额既不符合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规定,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按照和解协议,在唐山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第二次汇款时,法院既然已作出拍卖尚未解封的唐山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8套房产,足够执行其未履行的剩余的工程款及利息,再查封其银行账号是恶意查封。请求依法撤销(2020)冀
8601执恢16号执行裁定书和(2020)冀8601执恢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作出的查封唐山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号的执行措施,依法解封其银行账号,中止拍卖程序。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院受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终结执行并依执行和解协议解除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的唐山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唐山市路北区(富丽锦苑)4号楼12-28层136套房产中的88套房产,剩余48套房产未解封。后因唐山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恢复执行后,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唐山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唐山市路北区(富丽锦苑)4号楼48套房产,并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山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唐山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恢复执行后,为保证本案债权的实现,拍卖被执行人唐山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解封88套房产后剩余的48套房产未解封房产,并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山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万元等,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恶意查封。唐山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唐山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