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郝名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上海欣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奉浦大道111号4楼2128室。
法定代表人:陈城。
被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8号绿城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颖。
审理经过
原告郝名娣与被告上海欣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岩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银行)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郝名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欣岩公司、恒丰银行返还郝名娣投资本金1500000元并支付郝名娣合法的投资收益63750元(1500000*8.5%/2=63750元);2.欣岩公司、恒丰银行须支付郝名娣,因投资本金拖欠至今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按同等投资收益计算,合计100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欣岩公司、恒丰银行承担。
事实与理由:郝名娣于2018年3月26日以150万元(壹佰伍拾万元)购买欣岩公司发行并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欣岩国盈3号私募投资基金二期》,恒丰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合同约定在基金备案成立后,投资期限为6个月,合同注明,投资收益业绩比较基准为年化8.5%。郝名娣于2018年3月26日以网银转账方式将投资款项壹佰伍拾万元打入《欣岩国盈3号私募投资基金二期》的募集账户(户名:欣岩国盈3号私募投资基金二期,开户行:民生银行北京陶然桥支行,账号:69×××78)。该基金于2018年3月30日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成立,即备案成立当天为投资期限开始日,投资为期6个月,到2018年9月30日投资期限到期。时至郝名娣提出本诉状之日,欣岩公司就兑付投资本金及收益事项,并未给出任何解决方案。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为维持郝名娣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确认,上海欣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郝名娣投资本金1500000元壹佰伍拾万元并支付投资收益(1500000*8.5%/2=63750元),共计:1563750元(壹佰伍拾陆万叁仟柒佰伍拾元)及拖欠本金所产生的的经济损失100000元,恒丰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张XX、白XX、鹿X(女)等人涉嫌集资诈骗犯罪刑事案件具有直接关联。该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过成立并实际控制“国盈系”公司,以销售私募基金产品方式进行非法集资,涉及多支私募基金产品,其中包括本案所涉“欣岩国盈1号私募投资基金”。本案争议的“欣岩国盈3号私募投资基金”,属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刑事案件集资诈骗犯罪的组成部分,基金产品募集资金及相关公司财产已在刑事案件中进行查控。结合案涉私募基金部分投资人已作为刑事案件受害人作报案登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已有同类案件作驳回起诉、移送刑事处理等事实,可以认定本案明显存在涉众型经济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可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郝名娣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