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嘉峪关市观赏石协会,住所地嘉峪关市阳关路2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620200778877444N。

法定代表人:常建利,该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杰,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唐金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嘉峪关市观赏石协会(以下简称观赏石协会)与被告唐金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观赏石协会法定代表人常建利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金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观赏石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7392元及利息(以7392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金惠忠达成协意,由金惠忠租赁嘉峪关市富力花园299-20号商铺,金惠忠又将该商铺租赁给被告,被告欠付房租7392元。经原、被告协商,被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2021年1月15日前付清欠款。还款期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辩称

唐金宏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欠条等证据,拟证明被告欠付房屋租金的事实。被告唐金宏对上述证据依法享有质证权利,因其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原告租赁华城房地产的几十间商铺用于出租,金惠忠租赁其中一间商铺,后金惠忠将商铺转租给唐金宏。经协商,由唐金宏交纳租金,2020年11月19日,唐金宏因欠付房租,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唐金宏欠嘉峪关观赏石协会商铺房租7392元,于2021年1月5日前付清。落款处唐金宏签字捺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房屋租金7392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故原告的该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被告承诺于2021年1月15日前付清,原告主张利息自2021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唐金宏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唐金宏支付嘉峪关市观赏石协会房屋租金7392元及利息(以7392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唐金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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