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延长县XX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621MAB38GNM3M。 营业场所: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XX街XX道XX社区XX市场XX号楼17、19、21号门面。 经营者:王xx。 被告:延长xx店。 经营者:毛xx。 第三人:佛山市卡米亚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53696284L。 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X镇XX路XX号XX中心XX区XX座XX号XX号。 法定代表人:冯xx。
审理经过
原告延长县XX店与被告延长安基瓷砖河南店、第三人佛山市卡米亚陶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延长县XX店于2021年7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延长县XX店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延长县XX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延长县XX店负担。 审 判 员 房国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助 理 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