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杜树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孙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淑清,黑龙江边陲律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张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孙吴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杜树春于2021年8月30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亮名下房产,申请人杜树春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孙吴支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为了防止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张亮名下孙吴县豪盛小区7号楼030301室住宅楼一户(证号:黑(2021)孙吴县不动产权第0001079号)。孙吴县石油邨3号楼020201室住宅一户(证号:黑(2016)孙吴县不动产权第0000254号)。期限3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杜树春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蒋保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