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健力宝南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8937478219。
负责人:卢国健,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高汉,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李高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申请人:林爱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与被申请人李高顺、林爱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申请人的财产在367858.26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李高顺、林爱东的银行存款367858.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2359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