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可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告:杨军,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刘可心诉被告杨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可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