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住青海省互助县。
被告:补某,住青海省互助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诉被告补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案件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文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