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道北西路X3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28504244Y。
法定代表人:张磊,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雪和,该行员工。
被告:冯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告:李瑾,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贺、李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2021)皖1321民初3466号民事裁定,现因案件已审理终结,准许原告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冯贺、李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